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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门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江门市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
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规〔2020〕5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特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6421元,缴费基数下限为5284元。
二、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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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参保方式
由职工就职单位缴纳社保,其中含有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需要承担。购买社保后,缴费会跟随社保扣费一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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